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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81号
申请人:高某某,X,X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住河北省XXX。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正定新区行政大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职责违法。2、查阅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做出的书面回复,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被投诉举报人(正定县XXX百货店)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挂号信函(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挂号信函XXX内容为:2023年10月15日在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XXX生活专营店”处购买了一款“旅行一次性床单”使用后浑身刺挠,发痒。该产品宣传:灭菌,更卫生的效果,众所周知细菌,真菌存在成千上万种。申请人认为该商家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请求依法查处,责令商家改正。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8日对商家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商家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号是本村居民XXX居住,无经营活动,同日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8日把正定县XXX百货店列入经营地址异常(拨打被投诉人电话无人接听,无经营主体地址),并拨打申请人电话告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二、申请人复议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对未在法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其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签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称其于2023年10月15日在拼多多平台XXX生活专营店购买的“旅行一次性床单”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对申请人反映的商家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号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商家地址是XXXXXX的住所,无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在该地址未查找到被投诉举报商家,也无法与该商家取得联系。同日被申请人将正定县XXX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应于11月1日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称其在10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系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