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西撤罚〔2024〕001号
赵金河:
本单位于2024年5月1日向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西罚决〔2024〕001号),并于5月6日向你送达。经自查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的查处工作规程和引用法律依据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你收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西罚告〔2024〕00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西罚决〔2024〕001号),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正定县西平乐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