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西 罚决〔2024〕008号
正定县梁小少烤羊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PG59K2R,经营者:梁仕龙,联系电话:***********,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西平乐乡大寨村村东。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对你 占道露天烧烤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4年8月8日下午,你在大寨村107国道旁占道露天烧烤,乡执法人员要求改正后,拒不整改。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影像资料、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当事单位正定县梁小少烤羊店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5条(基准编号:C060604005)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平乐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正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50030
西平乐乡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