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西 罚决〔2024〕010号
谷书华,男,57岁,身份证号130123************,家庭住址:正定县********************,电话:150********。
根据 环保所移交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对你 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4年12月2日上午,你在南化村村北整理自家责任田后将地头的杂草点燃,产生了烟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影像资料、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谷书华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其他类)序号第194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平乐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正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50030
西平乐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