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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民政局罚没事项清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正定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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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定县民政局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没收非法财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3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未报民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5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没收非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6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7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8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予以没收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9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10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11 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2 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未使用标准地名,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13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4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正定县民政局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5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为;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未按照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为;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正定县民政局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6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补贴的行为。 正定县民政局 处骗取资金数额3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17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人的行为 正定县民政局 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18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行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为;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行为;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为; 正定县民政局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19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正定县民政局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20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 正定县民政局 处收取报酬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