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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正定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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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相关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正定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管理,是指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示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事先内部审核和管理的程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七条 正定县民政局应当按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公示的,经适当处理后可以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正定县民政局内部审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执法股室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主要包括: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经内部审核后,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提出予以更正的要求,各执法股室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股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执法股室落实行政公示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