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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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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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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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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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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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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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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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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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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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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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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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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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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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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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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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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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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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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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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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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 .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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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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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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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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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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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 .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 .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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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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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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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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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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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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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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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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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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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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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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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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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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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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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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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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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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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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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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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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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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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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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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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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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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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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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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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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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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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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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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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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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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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并可处 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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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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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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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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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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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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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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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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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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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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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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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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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 .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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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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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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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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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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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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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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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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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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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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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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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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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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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污损,未及时修复的;超出设置期限,未及时清理或者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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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超出设置期限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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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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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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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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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置、实物造型等,内容不健康、文字不规范、外形不美观、安全不牢固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者拆除的;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撤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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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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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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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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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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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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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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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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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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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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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管线管理人)未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三)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标识;(四)发现架空管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观瞻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杆);(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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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管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
(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标;
(四)发现架空管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观瞻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杆);
(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
违反前款任意一项,架空管线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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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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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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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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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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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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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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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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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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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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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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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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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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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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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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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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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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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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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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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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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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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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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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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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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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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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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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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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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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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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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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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 .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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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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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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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因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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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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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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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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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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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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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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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 .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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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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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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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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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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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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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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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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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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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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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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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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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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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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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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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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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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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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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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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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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 .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 .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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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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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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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私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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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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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 .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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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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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问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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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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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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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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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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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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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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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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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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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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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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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第三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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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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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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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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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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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不得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私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拒不清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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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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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 .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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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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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活动主办单位未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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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亻则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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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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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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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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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道路、绿地、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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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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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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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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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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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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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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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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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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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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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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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闩随地吐痰、便溺;
违反前款第闩项·一· ·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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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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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 .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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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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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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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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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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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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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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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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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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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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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私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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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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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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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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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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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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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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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违反前款第因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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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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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 .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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