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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29
    来源: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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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河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
(一)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县范围内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农机配件、食用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农机配件、食用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协调解决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配件的纠纷,保护消费者利益。负责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8.《农药管理条例》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0.《兽药管理条例》
11.《植物检疫条例》
1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7.《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1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四、救济渠道
(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8802269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到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