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石家庄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2024008号

当事人石家庄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二庆

住所: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118号D区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851522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机关于20246月19日对你公司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正定新区滨河一中项目:1.施工现场一辆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作业,配备雾炮未开启。2.硬化道路清扫、洒水不及时,临时作业道路抑尘措施不到位。3.项目西北侧土坑及其周边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易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石家庄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正定新区滨河一中项目:1.施工现场一辆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作业,配备雾炮未开启。2.硬化道路清扫、洒水不及时,临时作业道路抑尘措施不到位。3.项目西北侧土坑及其周边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易造成扬尘污染。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正定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3

正定县人民政府

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2024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