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 罚决〔2024〕008号
当事人:石家庄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二庆
住所: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118号D区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851522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正定新区滨河一中项目:1.施工现场一辆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作业,配备雾炮未开启。2.硬化道路清扫、洒水不及时,临时作业道路抑尘措施不到位。3.项目西北侧土坑及其周边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易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石家庄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正定新区滨河一中项目:1.施工现场一辆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作业,配备雾炮未开启。2.硬化道路清扫、洒水不及时,临时作业道路抑尘措施不到位。3.项目西北侧土坑及其周边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易造成扬尘污染。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正定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3
正定县人民政府
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