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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壬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GB6095-2021)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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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2024007号

当事人:石家庄壬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锋

住所:新乐市维多利亚广场6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C43FGG2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机关于20246月13日对你公司违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GB6095-2021)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正定新区滨河一中项目施工现场:五名吊篮施工人员中有二名工人未按规定佩戴合国家标准(GB6095-2021)的劳动保护用品(五点式安全带)。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石家庄壬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正定新区滨河一中项目施工现场:五名吊篮施工人员中有二名工人未按规定佩戴符合国家标准(GB6095-2021)的劳动保护用品(五点式安全带)。造成安全隐患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正定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3

正定县人民政府

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2024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