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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新优点机械租赁中心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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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2024009号

当事人正定县新优点机械租赁中心

法定代表人:成俊山

住所:正定新区宝能中心7号楼25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92MA0G7N74X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机关于20246月20日对你公司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正定新区恒阳路小学项目施工现场问题:1.施工现场一辆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作业,无雾炮喷淋抑尘措施。2.硬化道路清扫不到位积尘较多,存在扬尘污染隐患。3出入口一台扬尘监测设备pm10为0。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正定县新优点机械租赁中心在正定新区恒阳路小学项目施工现场问题:1.施工现场一辆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作业,无雾炮喷淋抑尘措施。2.硬化道路清扫不到位积尘较多,存在扬尘污染隐患。3出入口一台扬尘监测设备pm10为0。造成环境污染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正定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3

正定县人民政府

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2024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