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 罚决〔2024〕011号
当事人:四川省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金
住所:仪陇县新政镇学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699191778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公司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正定新区奥莱天泰公元项目:1.该项目6栋楼体未安装防尘网,部分楼体防尘网积尘多、破损、遮挡不严和缺失等问题突出,存在高空扬尘污染隐患。2.施工现场内部道路破损严重,未及时修复,地面积尘较厚,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抑尘措施。3.现场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4.出入口车辆冲洗不到位,存在带泥上路现象。5.施工人员清扫道路时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四川省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定新区奥莱天泰公元项目:1.该项目6栋楼体未安装防尘网,部分楼体防尘网积尘多、破损、遮挡不严和缺失等问题突出,存在高空扬尘污染隐患。2.施工现场内部道路破损严重,未及时修复,地面积尘较厚,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抑尘措施。3.现场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4.出入口车辆冲洗不到位,存在带泥上路现象。5.施工人员清扫道路时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正定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3
正定县人民政府
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