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 罚决〔2024〕014号
当事人:河北正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正伟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54号悦景园2-1-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9WEW4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公司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正定新区河北奥体中心南门项目由正定新区大气办移交:有一条长度50米沟槽,裸土未苫盖,存在扬尘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河北正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正定新区河北奥体中心南门项目由正定新区大气办移交:有一条长度50米沟槽,裸土未苫盖,存在扬尘问题。造成环境污染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正定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3
正定县人民政府
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