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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犯罪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3-09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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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交)行罚决字〔2024〕0112号
违法行为人陈**,*,****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号,务农。
违法前科2010年陈**因盗窃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陈**因盗窃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查明2023年12月26日08时00分(报警时间),陈**无证驾驶冀******(临牌)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正定县东叩村村东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戎**驾驶的冀******号轿车相撞,后冀******(临牌)号轿车又撞上东叩村牌子,造成车辆,东叩村牌子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陈**弃车逃逸。此事故中陈**负全部责任,戎**无责任。陈**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陈**的询问笔录、驾驶证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