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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案
发布时间:2024-03-19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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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交)行罚决字〔2024〕0151号
违法行为人肖**,*,****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 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小区,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月19日接收石家庄市长安区交警大队移送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案线索,我大队立即调查取证:经核查,2023年09月14日01时40分许,肖**无证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成德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安路与成德街交口处。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肖**的行为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以上有违法行为人肖**的监控视频、询问笔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