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孙**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交)行罚决字〔2024〕0228号
违法行为人孙**,*,****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街**号,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23日16时40分(报警时间),孙**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车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沿正定县兴荣路与常兴街交叉口西侧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张**驾驶津*******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此事故中孙**负全部责任,张**无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孙**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77.56mg/100ml,孙**的行为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