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36号
当 事 人: 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8095982130D
住 所 (住 址): 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安镇南王庄村村南
法 定 代 表 人: 范丽丹
2024年4月22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4年4月21日和2024年4月22日未对《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进行登记,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市监当罚〔2024〕7-422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8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整改复查,该公司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只登记到2024年4月29日,从2024年4月30至2024年5月28日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一直未记录。 同日此案经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5月31日对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丽丹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2024年4月22日给予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在整改复查中发现当事人从2024年4月30至2024年5月28日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一直仍未记录。
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的事实。
2.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 当事人是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相关情况的事实;
3. 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4月21日和2024年4月22日未对《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进行登记的事实及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只记录到2024年4月29日,从2024年4月30至2024年5月28日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一直未记录事实;
4、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4月22日因未记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已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从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一直仍未记录的事实。
5.《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市监当罚〔2024〕7-422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4月22日未记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已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6.现场照片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只登记到2024年4月29日的事实。
7、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日管控制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食品安全制度但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字认可并经执法人员核查属实。
2024年6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石家庄爱然德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4月22日在接到责令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从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一直仍未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79、《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当事人逾期1个月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给予较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四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