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3-101 号
当事人:河北正医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3MA09YWDX0T
住所(住址):正定县正定镇燕赵北大街29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冯素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2319860914****
2024年0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河北正医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
假药的线索函(穗埔市监联和线移(2024)28号):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正医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未发现该批次的药品,该公司当场提供了购进涉案产品的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批检验报告及进货发票、退货记录等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1月6日从广东
东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40盒“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厂家:
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 ) ,购进价格49.799
元,售价55元。2月27日退回30盒,销售10盒。涉案药
品货值金额2200元,违法所得5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证明:广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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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厂家:广
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产品为假药的相关事宜。经查,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将上述药品销售到河北正医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药品,并查验了进货台账、进货方的资质及召回记录、退回记录等。
3.询问笔录 ,证明该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查验资质,验收,
入库,召回,退货等程序的事实。
4. 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5. 进货方及厂家的资质、召回通知及召回记录、退货记录 ,证明 该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查验资质召回并退货的事实。
6.送达回执,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通知。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经查证属实。
案件性质:河北正医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四味脾胃
舒颗粒”,(生产厂家: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
号:230780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
送函(穗埔市监联和线移(2024)28号)认定为假药,属于
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综合现有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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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河北正医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该公司)为我县合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资质齐全。该公
司从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生产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时查验并留存
了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批检验报告、增值税发票等,并
按规定进行了验收、入库。该公司在发现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
司召回公告后,立即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退回,当事人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虽然购买、销售假药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
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
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55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决定,
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056)缴纳罚款。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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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 年 7 月 2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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