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41号
当事人:正定县瑞天大厦超市华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9BM03XA
经营场所:正定县华安西路35-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文亚
2023年06月26日,接市局转来的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市级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405013308CN),报告显示于2024年05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趣味玩具(产品型号:XSG;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现匙玩具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玩具标识)不符合标准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的要求,(标识和说明)不符合标准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的要求,根据本次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判定该批次商品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车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2024年07月04日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2024年07月05日,当事人来我单位接受了询问,执法人员将留存在当事人处的同型号趣味玩具备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误将类似产品算入涉案产品数量导致填写错误,实际被抽样涉案产品基数为6个。
经查,当事人2024年01月24日从石家庄市长安区鑫星玩具商行购进6个型号为XSG的趣味玩具,进货单价为27元/个。该批趣味玩具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人员现场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趣味玩具售价为39.9元/个,货值金额为239.4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抽检不合格趣味玩具当事人共销售5个,剩余1个备样存留在当事人处封存,该批涉案产品销售额为199.5元,当事人从中获利6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SJZ-078)、抽样单(编号:SJZ-078)各一份,证明市局委托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当事人处抽检趣味玩具的事实。
2.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SJZ-078)、检验报告(NO:CTT2405013308CN)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趣味玩具(产品型号:XSG;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现匙玩具厂)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情况。
4.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5.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6.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趣味玩具备样的事实。
7.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
8.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影像记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询问的情况。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4年0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趣味玩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经营涉案产品过程中,留存了涉案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进货单据及产品检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情形:较重: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较重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售出的涉案产品未造成人身或财产受损,也未造成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趣味玩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趣味玩具(产品型号:XSG)1台;2.没收违法所得64.5元;3.罚款535.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05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8月0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