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49 号
当事人:正定县晨昊玻璃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3MA08GGWF1U
住所:正定县北早现村才华街188号
经营者:鲍丽娜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4445
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正定县晨昊玻璃经销部使用的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024年7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南岗所承办。
经查,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械在安全方面存在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问题,鉴于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6月28日向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4年 7 月11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复核,经复查,发现其整改期满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当事人主要从事玻璃销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证照齐全,因生产需要,购买了一台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械,依法办理了编号为起17冀A03085(24)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械在检验有效期内。在执法人员第一次对当事人所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其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当事人正定县晨昊玻璃经销部使用的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械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其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两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 ,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其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其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事实。
4.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在签收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整改期限满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事实。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4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正定县晨昊玻璃经销部在用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械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依据: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中,提供其使用的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是2024年6月19日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是2024年6月28号开始使用,使用没有一个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第(二)项以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1,逾期一个月以下的,第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按照裁量幅度较轻处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业整顿,处1万以上3.7 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 年 8月 19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