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 2024 〕076号
当事人: 正定县庚宸装饰材料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3MADWPBMT3U
住所(住址): 正定县南岗镇上水屯村牌楼西行4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强
身份证件号码:13012**********01X
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在位于正定县南岗镇上水屯村牌楼西行450米路北,正定县庚宸装饰材料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作业,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已当日向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4年10月21日前进行改正。 2024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检查发现其单位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经调查,正定县庚宸装饰材料厂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作业,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其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2.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两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 ,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其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其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事实。
3.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在签收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整改期限满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事实。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首次检验报、出厂检验报告、叉车作业证,证明该单位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特种设备作业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正定县庚宸装饰材料厂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作业,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其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是2024年9月29日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开始使用,使用还没有一个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法定依据: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逾期1个月以下的 裁量基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符合较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正定县庚宸装饰材料厂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作业,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法定依据: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逾期1个月以下的 裁量基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 10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11 月 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