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不罚〔2024〕077号
当事人: 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FA7N86M
住所(住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宝能中
心8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红洁
身份证件号码:130******1822
2024年0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北立诚检测科
技有限公司不合格检验报告No:LC-JD-F2416166显示抽检
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8月27日送达了检验报告No:LC-JD-F2416166,2024年08月2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08月29日对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8月12日所抽检的大葱,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菜品供应合同、送货单、抽样单、现场采样信息、进货验收记录,2024年9月2日对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2024年9月3日对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2024年9月18日对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货方河北百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员***进行了询问。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9日以3.5元一斤价格,购进8.7斤大葱,2024年8月12日由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 2公斤,备样1公斤。 本次抽检的大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批次违法食品大葱共8.7斤,采样4斤,剩余3.7斤用于公司免费提供的员工餐,涉案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为30.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LC-JD-F2416166, 证明抽检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4年8月12日所抽检的大葱及当事人能够提供所购大葱供货方资质、票据、进货验收记录及合格证明的事实。
3. 2024年9月2日、9月3日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
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以及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5.***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 当事人委托***处理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大葱)案件的事实。
6.河北百乐鲜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菜品供应合同、送货单、抽样单、现场采样信息、工作证明 ,证明 当事人2024年8月6日到2024年8月16日期间只有2024年8月9日从河北百乐鲜商贸有限公司以3.5元每斤价格购进大葱8.7斤并查验合格检测信息的事实。
7.长安区中献蔬菜批发配送中心营业执照、销货清单证明2024年8月17日起当事人不再从河北百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事实。
8.粤海食府员工餐厅菜单七月份、粤海食府员工餐厅菜单八月份、菜品综合统计,证明 当事人所购大葱用于员工餐厅,未加工使用于对外餐饮服务的事实。
9.召回公告,证明 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的事实。
10.2024年9月18日询问笔录,证明 河北百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送菜员***2024年8月6日到2024年8月16日期间只有2024年8月9日向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3.5元每斤价格销售大葱8.7斤,并送达当日销售单及合格检测信息的事实。
- 送达回执,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立诚检测科技
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LC-JD-F2416166和询问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经核实属实。
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粤海食府厨师长***陈述该公司资质资料齐全,进货台账清楚,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正市监罚告(2024)4-11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河北多元康济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采购食品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供货者,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应当继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