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75号
当事人:石家庄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92MA7AF3CM5F
住所(住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传媒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金格
身份证号码:132************425
2024年9月9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石家庄市互联网广告检测系统线索,线索内容石家庄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众号掌上正定上发布商品房“五一秒房节、超值七重礼、砂之船奥莱旁、约89-139㎡大师宽厅奢宅,现在买今年住89199999”。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不真实,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2024年9月12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9月12日对该单位公众号上发布的商品房广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搜索公众号掌上正定未发现发布的商品房广告。现场了解,当事人称已将发布的简介内容删除。2024年9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措施 。
2024年9月12日对该单位公众号上发布的商品房广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搜索公众号掌上正定未发现发布的商品房广告,现场了解,当事人称已将发布的简介内容删除。2024年9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确实发布过商品房“五一秒房节、超值七重礼、砂之船奥莱旁、约89-139㎡大师宽厅奢宅,现在买今年住89199999”的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互联网广告检测系统下载打印图片,证明 当事人发布广告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的事实。
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发布广告情况 。
3.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证明 受托人的真实身份。
2024年11月0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在公众号掌上正定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应当给于当事人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没有从轻从重的行为,建议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7、《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4月2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一般:2、其他情形。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零点九倍以上二点一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69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1月1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