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80号
当事人: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MAD4CYCM9F
住所(住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天山壹方中心T2栋1615-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卢会永
身份证件号码:130************556
2024年0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派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抽取的乌兰察布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产日 期2024-04-08 的阿萨姆草莓酸奶(委托第三方企业名称为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南高科科技谷14栋404室),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4SP12502)抽检脂肪项目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08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4SP12502,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08月29日对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4月8日生产的阿萨姆草莓酸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合同、生产厂家批次生产记录、出厂合格报告、出库单,2024年9月20日对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2024年9月30日对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卢会永进行了询问,2024年10月31日对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期间对当事人召回的17箱不合格食品阿萨姆草莓酸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委托河南牧牛庄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4月8日生产的阿萨姆草莓酸奶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脂肪项目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批次不合格食品共生产113箱(180g*48瓶/箱),53箱销售给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鸿运经销店,每箱72元,销售金额3600元,召回0箱;剩余60箱用于员工福利发放,召回17箱;涉案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为81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No:2024SP1250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证,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检验结果及开展不合格食品后处理情况、当事人复检、异议途径及乌兰察布
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河南牧牛庄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2024-04-08 的阿萨姆草莓酸奶脂肪项目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审核结果告知书,证明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以及被驳回异议的事实。
3.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4.河南牧牛庄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
生产许可证、代加工委托合同、牧牛庄园处理配料表、包装
材料当班耗用表、灌装统计表、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委托河南牧牛庄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2024-04-08 的阿萨姆草莓酸奶为113箱(180g*48瓶/箱)的事实。
5.阿萨姆出库单、新品试销协议、签呈、出库台账、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以72元每箱价格的销售给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鸿运经销店阿萨姆草莓酸奶53箱(180g*48瓶/箱)事实。
6.河南牧牛庄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
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牧牛庄园处理配料表、包装材料当班耗用表、灌装统计表、入库单、出库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委托河南牧牛庄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2024-04-08 的阿萨姆草莓酸奶为113箱(180g*48瓶/箱)的事实。
7.产品召回通知、申请、五一福利发放领取表,证明当事人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及将剩余60箱阿萨姆草莓酸奶以福利形式发放给员工的事实。
8.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4
年4月8日生产的阿萨姆草莓酸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
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代加工委托合同、生产厂家批次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的事实。
- 2024年9月20日、9月30日、10月31日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生产113箱(180g*48瓶/箱),53箱销售给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鸿运经销店,销售金额3600元;剩余60箱用于员工福利发放的事实。
10.***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处理阿萨姆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处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件的事实。
11.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不合格食品17箱(180g*48瓶/箱)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经查证属实。
2024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
罚告知书》(正市监罚告〔2024〕4-1113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 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食品17箱(180g*48瓶/箱);
2、没收违法所得 3600元;
3、罚款5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