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81号
当 事 人: 正定新区和美苑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92MA0BYKPA8P
住 所(住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南圣板社区
经 营 者: 苏丽平
身份证件号码: 152************917
2024年09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抽检单位: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LC-JD-F2416978、抽检正定新区和美苑饭店2024年8月13日购进的大葱农残,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9月10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正定新区和美苑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LC-JD-F2416978、在该饭店内未发现2024年8月16日抽检批次的大葱,负责人苏丽平现场未能提供该抽检批次大葱供货方经营资质和农残检验报告。2024年9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13日进货大葱3㎏,9元/㎏,2024年8月16日由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2Kg,备样1Kg。本次抽检的大葱农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批次违法食品大葱共3㎏,采样2㎏(9元/㎏,购买的样品为18元),剩余1㎏用于做菜和包饺子,涉案违法食品货值金额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No:LC-JD-F2416978、抽检正定新区和美苑饭店2024年8月13日购进的大葱农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1)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LC-JD-F2416978的检验报告送达给该饭店。(2)在经营者苏丽平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及操作间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8月16日抽检批次大葱的事实。
3. 询问笔录 ,证明(1)当事人经营过程中,进货没有登记台账、未索要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及本批次大葱的农残检验报告,未进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2)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大葱共3㎏,采样2㎏,剩余1㎏,用于做菜和包饺子,9元/㎏的事实。(3)当事人承认了购进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年8月13日〕,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4)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5 .抽检批次大葱的使用说明材料。
6.送达回执,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LC-JD-F2416978和询问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经查证属实。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2024年8月13日采购的大葱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农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序号 8 裁量幅度、 适用条件标准及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由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进货大葱到2024年8月17日用完违法行为持续行为较短,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裁量幅度 较轻 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罚款 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 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