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86号
当事人:正定县柏宸电动车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F35684Y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中山路5号
经营者:贾小飞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定县柏宸电动车经销部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待销售的踏浪牌电动自行车(TDT174Z)蓄电池型号6-DZF-20.3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上蓄电池型号6-DZF-12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三)之规定,属于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新城铺所承办。承办人经过调查核实、取证,当事人承认了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由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此案事实已经查清。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将待销售的一辆踏浪牌电动自行车(TDT174Z)蓄电池型号6-DZF-20.3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上蓄电池型号6-DZF-12不一致。
当事人陈述为了便于销售,改装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贾小飞按照产品合格证的规定进行了拆卸,恢复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上蓄电池型号6-DZF-12。自执法人员发现时尚未售出过,再检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当事人之前售出过改装蓄电池后的电动自行车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正定县柏宸电动车经销部经营主体资格
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贾小飞的真实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1)、当事人待销售的一辆销售的一辆踏浪牌电动自行车(TDT174Z)蓄电池型号6-DZF-20.3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上蓄电池型号6-DZF-12不一致。(2)、当事人贾小飞按照产品合格证的规定进行了拆卸,恢复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上蓄电池型号6-DZF-12。
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为了好销售电动自行车,改装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事实。
5.现场照片打印件三张,证实了当事人改装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行为的证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以核查,属实。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三)之规定,属于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较小。但是,实施了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8、《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法定依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尚未出售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正定县柏宸电动车经销部改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三)之规定,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拆除改装的蓄电池,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