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罚决〔2024〕8号
石家庄市景立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582409075x
法定代表人:刘志利,男,XX岁,正定县XXX村人,身份证号XXX,家庭住址:XXX号,电话:XXX。
根据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反馈 ,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1日对你(单位)在南岗镇原维奥化工旧址回填项目施工工地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南岗镇原维奥化工旧址回填项目施工工地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影像资料、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壹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50027
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