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冀正南罚〔2024〕7号
中冀天圆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096346427E ,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号 ,电话:XXX。
我镇于2024年5月12日对你违法占地私自修路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开始修建河北大道至2019年底修建结束,违法占地116889平米(11.6889公顷)修路。该地块在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林地4.2865公顷,草地0.0210公顷,农村道路0.0553公顷,建设用地(前推至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耕地1.3134公顷,设施农用地0.5309公顷,坑塘水面0.1484公顷,建设用地5.3334公顷);该地块在《正定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三区三线”成果中为非基本农田私自修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正定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正定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你违法占地私自修路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支撑全力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工作方案》中第六项内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项目,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处罚,占用永久
第1页共2页
附 页
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查处时可不予罚款。
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建峰
电 话:15613169362
地 址: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