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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达在东房头村村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案
发布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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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罚决〔20249

当事人:张雷达、身份证号:XXX、地址:XXX

根据 南岗镇执法人员巡察发现 ,本机关于202486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在东房头村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486日在东房头村村北沙坑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手续,202486日对你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除。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567号裁量标准“对个人处罚,较轻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1000元以下罚款较重,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7

  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202482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