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罚决〔2024〕15号
张爱国,男,XX岁,XX人,电话XXX,身份证号XXX,家住XXX。
根据 环保部门移交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月7日对你(单位)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树叶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4年12月7日在人口集中地区实施了露天焚烧树叶产生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树叶、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影像资料、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张爱国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树叶、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6号 :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第2项.情节较重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元(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50027
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