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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楼 罚决〔2024〕021号
当事人:陈少坤,身份证号130123******073618,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楼乡****,联系方式190******44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年 6 月 26 日对你 无证开采建筑用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正定县南楼乡良下村村西北沙坑非法采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南楼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第18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3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8
正定县南楼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