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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楼罚决〔2024〕022 号
当事人:石家庄铁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志雄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路街道古城西路550号院内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DKBD696R
根据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协勤大队移交 ,本机关于 2024年 7 月 12日对你(单位) 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西里双村村东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垃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南楼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43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8
正定县南楼乡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