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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秀露天焚烧树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楼 罚决〔2024〕026号
当事人:张俊秀,身份证号13012319******3623,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楼乡***,联系方式13933******
根据 红外监控平台推送,后执法人员现场巡查确认 ,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树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巧女村东焚烧树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件》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南楼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194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8
正定县南楼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