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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征兵在南楼村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正南楼罚决〔2024〕027 号
当事人:鲁征兵、身份证号:13012319******3615、地址:正定县***
根据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协勤大队移交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4年11月20日在南楼村村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35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8
正定县南楼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