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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 罚决〔2024〕008号
名 称: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895234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
根据 正定新区建设局关于蓝域叁叁广场项目现场安全隐患线索移交函,本机关于 2024年6月 19日对你单位 6月4日在蓝域叁叁广场项目违反安全生产工作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向现场吊篮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GB6095-2021)的劳动防护用品(五点式安全带)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根据陈述、申辩材料,结合集体讨论结果,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整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情况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2、对蓝域叁叁广场项目蓝域叁叁广场项目直接责任人员张钦海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正字第01050032号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