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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震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施工现场规范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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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 罚决〔2024〕012号
名   称:河北震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944J845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89-1号4-201
根据正定县(正定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关于九年义务教育项目现场扬尘问题移交函,本机关于  2024年7月 16日对你单位 7月14日在九年义务教育项目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1、三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湿法作业。2、多出裸露黄土浇筑垃圾未苫盖。3、未安装冲洗设备,车辆出入未落实冲洗登记制度带泥上路严重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有关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执法调查,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4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正字第01050032号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