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行唐县璞玉工程发展中心违反施工现场规范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4-09-02
    来源: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 不罚决〔2024〕013号
名   称:行唐县璞玉工程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5MA09KGQ03J  
地   址:行唐县市同乡东霍同村
根据正定县(正定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关于正定新区东临济街项目现场扬尘问题移交函 ,本机关于2024年 8 月7 日对你正定新区东临济街项目违反施工现场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的正定新区东临济街项目现场存在1、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土方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2、约1公里黄土裸露未进行苫盖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不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