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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花露天焚烧杂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石家庄正定新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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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  罚决〔 2024 〕018号
姓  名:李俊花          性  别:女     
电  话:151********   身份证号:130123************
住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三里屯八区*********
根据2024年10月15日接线索推送,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2024年10月15日12:57左右在东临济村北隆兴路南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5日12:57左右在东临济村北隆兴路南露天焚烧杂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并参考《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6号 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5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正字第01050032号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