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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厍商贸有限公司违反施工现场规范行为案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不罚决〔2024〕022号
名称:石家庄建厍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DK83836F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万科文化村长乐府11-2-402
根据正定新区建设局关于福安壹号院B区项目违规施工问题的函,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 11月21日在正定新区福安壹号院B区项目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1、施工现场露天电气焊切割导致扬尘监测设备高值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八款: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的有关规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