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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焚烧树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不罚决〔 2024 〕023号
姓 名:樊**性 别:男
电 话:136********身份证号:130***************
住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根据2024年11月29日我单位环保检查人员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2024年11月29日15:05左右在铝厂家属院内焚烧树叶、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1月29日15:05左右在铝厂家属院内焚烧杂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有关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