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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教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二)投诉人向教育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教育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三)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地址:正定县教育局,电话:88026517,受理科室为信访维稳办公室。
第四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其准确的投诉电话或引领至局信访维稳办公室。
第五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 信访维稳问办公室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将书面投诉内容或记录移交局相关科室处理;同一投诉涉及多个科室工作的,由局信访维稳办公室负责指派牵头科室汇总。
第七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