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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2023年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19
    来源:正定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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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违法学校 90日   不收费  
2 对学校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违法学校 90日   不收费  
3 对县管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违法学校 90日   不收费  
4 对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法民办学校 90日   不收费  
5 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法规安全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法民办学校 90日   不收费  
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90日   不收费  
7 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县教育局 人事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 90日   不收费  
8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法教职工 90日   不收费  
9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90日   不收费  
10 对民办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90日   不收费  
11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 90日   不收费  
1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县教育局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 在学校吸烟、饮酒的处罚   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学校 90日   不收费  
14 对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人事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法学校 90日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