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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科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正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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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我局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科工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行政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措施。
第四条 科工局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科工局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第八条 科工局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执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分解细化,并依据科室的职责和权限,分别落实到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 科工局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公布举报、控告的方式,涉及收费的事项,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岗位执法责任制度,明确立案、承办、审核、批准、执行等环节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予以登记、存档或备案,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构的监管。
第十二条 科工局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任用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科工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下列违法执法行为予以追究:
一、滥用职权;
二、超越职权;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经法定程序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自行决定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
(二)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执法人员和疏于监督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员为责任人;
(三)行政执法人员呈报错误,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负责人批准的,行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行政执法人员呈报正确,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负责人批准错误的,该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负责人直接命令行为的,该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行政执法机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该机构行政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科工局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制,制定考核标准和方法,对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各项岗位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收费、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四)罚没款收缴情况;
(五)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的规范程度;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以及勤政廉政情况;
(八)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评价情况。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科工局建立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科工局执法科室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科工局执法科室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行政执法的举报、控告的受理及查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科工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