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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54号
当事人:叶荣,女,身份证号码:130123************
住址:正定县************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正定县曲阳桥镇高平村承建的正定县曲阳桥镇高平村委会办公楼及附属服务设施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目前办公楼处于地基基础施工阶段,附属设施卫生所主体一层已封顶,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该项目直接责任人员,未尽到监管之责。有关事实有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2024年7月31日向你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4〕YJ03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鉴于你单位承建工程项目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违法情节较重,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试行)序号第303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单位罚款数额19000元的8%处罚款1520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元整),并通报批评。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3日
本文书于2024年8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