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60号
孙佳伟(身份证号:1306381995112*****):
经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年6月29日对你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6月28日18时53分,在正定县旺泉南街与中山东路交口北行300米路东,操作顶管机顶进地埋电缆管,将地埋燃气管道损坏,并导致燃气泄漏,毁损燃气设施。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4】R008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造成燃气设施损害但能够及时改正控制损失扩大,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序号692基准编号C080105101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 01631300000141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0日
本文书于2024年8月2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