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正城罚决〔2024〕081号
当事人:邢同同,男,公民身份号码:130123************
住址:正定县正定镇************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所在单位河北正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三贵金地城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在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单位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目前工程项目所涉三幢楼均已封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该项目直接责任人员,未尽到监管之责。有关事实有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本机关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4年9月23日向你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鉴于你单位收到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继续施工,且工程项目目前处于主体已经完工阶段,违法情节严重,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试行)序号第303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单位罚款数额30000元的10%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并通报批评。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9日
本文书于2024年10月9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