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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发布时间:2024-10-11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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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80

当事人:河北正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484961656

地址:正定县正定镇岸下村村西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4829日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三贵金地城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目前工程项目所涉三幢楼均已封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3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202492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330日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收到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继续施工,且工程项目处于主体已经完工阶段,违法情节严重,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8月试行)序号第303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并通报批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9

本文书于2024109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