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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芳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案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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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82

李瑞芳(身份证号码:130123************):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105日对你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41041224分,在正定县城东街与京化路交口北侧处,你的个人车辆冀A6N5G2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已于20241010日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现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能停止运输,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12月)第36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1日     

本文书于20241011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