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不罚决〔2024〕0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石家庄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F23MT7W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公司在正定县常山西路43号欣懋府项目土方开挖及内倒,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4年9月23日,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公司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12月)第11项的规定及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落实好《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条款的通知(石城管法规[2020]1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改印发《石家庄市城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石城管综法字[2022]42号),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6日
本文书于2024年10月16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