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河北堃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未办理单车核准文件案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98

河北堃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DE35UUXH):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1127日对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未办理单车核准文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411262307分至11270024分,分别在正定县中华大街与201省道交口南行400米处、正定县中华大街收费站北行500米处,你公司的车冀A42969D、冀A02401D运输建筑垃圾未办理单车核准文件。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已于1128日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8月)第57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29日  

本文书于20241129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